实践中因遗失身份证不做挂失声明作废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很多。我们会看到好多人因遗失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时没有做挂失声明作废,有的被冒充购置电话、借款、抵押、购置车辆等等民事活动,有的甚至被冒充进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而本人由于《身份证》遗失未做挂失声明作废,没有向社会公示而难以免责,结果有的成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替罪羊”被迫承担法律责任。
身份证遗失后,如果能够及时补办并且及时挂失申明作废的,即使被不法分子冒充用作违法犯罪或者民事活动,均可以已挂失声明作废作为抗辩理由,免除自己因被冒用身份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没有补办和挂失声明作废,或者只补办挂失声明作废,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进行民事活动,都必将会给本人带来麻烦,甚至会因为本人未挂失声明作废,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 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