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0)深南法民催字第4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因邮寄过程中丢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票据记载:出票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7630.89元,被背书人为陕西华经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