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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讯一储户疏于防范,存折被骗子“调包”,申请挂失又遭银行推诿,结果损失2万元。储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讨无果后,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瑞昌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被判令赔偿原告魏健损失1.4万元。
魏某为洽谈一笔生意,被对方要求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现金以证明实力。2005年10月28日上午,魏某在某银行第4分理处开户,存折尾号为2346,当日他人以与魏某相同的名字在该银行的营业厅开户,存折尾号为2130。开户后,魏某先后以现金、转账方式在自己持有的存折内存入2.5万元。当日下午1时30分许,魏某又准备再次存入2.5万元,经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发现持有的存折尾号为2130,且第一笔存款也是存入该账号内。魏某见存折被“调包”,当即要求挂失止付2130账户上尚未支取的2.5万元存款。但第4分理处告知2130存折是在营业厅开户,让魏某到营业厅办理手续,可是营业厅亦不同意办理。魏某在来回奔波中,2130账户上的存款被他人支取2万元。
法院认为,魏某自在被告开户始就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关系,基于此,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原告存款的义务。原告在存款误存入他人账户后,向被告口头提出了挂失申请,被告在确认存款尚在之时,即应视为原告的挂失申请已经得到被告的认可,据此被告负有避免存款被他人支取的义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储户遗失存单、存折……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规定,被告明知原告的存折被他人调换,在原告的口头请求挂失下却不及时办理挂失支付手续,致使原告存款被他人支取,对此被告负有主要责任。原告对存折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存折被调包,给他人支取存款提供机会,亦有一定的过错。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易小猛) |